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一)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务合同必须是有效的且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否则就没有请求对方履行的权利,更无从谈起适用先履行抗辩权。2、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要互负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对于各类单务合同都不能适用。因为只有双务合同才会产生对待给付义务。必然有先后履行顺序,如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3、根据商业习惯和惯例有先后履行顺序。其中对合同履行顺序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但约定的合同履行顺序可以改变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合同履行顺序。4、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这是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其实质上是对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抗辩。(二)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先履行抗辩权作为一种对抗合同先履行方请求权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1、其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并且在该合同中,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正如《合同法》第67条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履行后顺序。”2、必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合同法》第67条中的“有先后履行顺序”基于以下原因发生: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二是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3、是一种单向性的抗辩权,即只有后履行一方拥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则无此权利,但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预期违约”之权利与之抗衡。4、它属于形成权,即权利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依赖于他人的协助。5、先履行抗辩权有“私力救济”性质,它属于暂时抗辩权(或延期抗辩权),只能延缓义务的履行与对方权利的实现,而不能消灭这一权利义务关系。(三)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合同法中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的适用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1、因合同约定而产生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具体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企业经营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运输合同等。2、因合同本身的性质或法律规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无需当事人约定,本身就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具体包括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跟单信用证买卖合同等。3、按照商业习惯或惯例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如航空客运合同。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特征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且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等给付关系,正因为这种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2、须双方互负的没有履行顺序的债务均己到清偿期。首先是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其次,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如果未到履行期,就谈不上履行问题,也就无从谈起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仅仅表述为“货到付款”,一般认为双方在任何期限的履行都是适当的;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例如合同约定“5月1日交货付款”,那么,只有在该期限到来时,才能视为双方的履行期限届至。同时履行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双方在某一“点”上同时履行,而应指一个时间段,如“5月1日”指的应是整个工作日。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这里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对方未履行债务。在没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拒绝其债务的履行。其二,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例如给付的标的物种类不符合约定或标的物的数量不符合约定。4、须对方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