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2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生效日期:2001年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规范航运公司及相关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其适用的船舶及公司进行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机构、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构为审核发证机构,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范围开展相应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员证书
第五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审核发证机构分别对公司和船舶实施以下审核:(一)初次审核;(二)年度审核(公司);(三)中间审核(船舶);(四)换证审核;(五)跟踪审核(公司);(六)附加审核(公司);(七)临时审核
公司初次审核和换证审核可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核两个阶段
第2页共22页第1页共2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2页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七条申请审核的公司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一节初次审核和发证第八条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相关船种的至少1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