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问题郝文军长期以来,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与执行问题,一直存在很多争议,笔者就其中几个问题作初步探讨,略谈管中之见,或许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与执行有所裨益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与公、检、法分工负责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侦查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审判,均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赔偿权利人,既可以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公诉机关行使公诉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调解应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职权,由于我国刑诉法没有明确届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限,导致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滥用调解权
表现为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产生的民事纠纷主持调解,甚至对于达成赔偿协议的刑事案件不移送;公诉人也主持调解,对于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的刑事案件不起诉,违反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的刑事诉讼制度,是滋生侦查人员、公诉人腐败的温床
分工负责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自行使法定的职权,完成自己分担的工作,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由一个机关包办
如果由一个机关包办,一竿子插到底,就难以实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制约,难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实行互相制约,彼此依法监督,可以防止偏差,纠正错误,保证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司法实践表明,被害人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应依法将附带民事诉状随刑事卷宗一并移送到人民法院,因此,被害人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实际意义,也违反分工负责的原理
被害人应直接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