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分析2009-11-20摘要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下简称《规则》)提供参考。方法:回顾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历程,以北京市12家医院为例分析《规则》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及局限,提出完善建议。结果与结论:《规则》在药品定价管理方面形成了较为统一规范的评价标准、计算方法,乃至整体的评价体系,降低了药品价格管理中的人为因素影响和行政管理成本,提高了政府定价效率,但仍需不断完善其中不合理的差比价系数和计算方法。关键词:药品,价格管理,差比价规则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合理利用价格的杠杆,有利于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药品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决定了政府进行价格干预的必要性。进行合理的药品定价,有利于促进医药产业的发展,还有利于使政府财政和居民的经济负担处在一个可以承受的范围。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对药品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干预,尽管在药品价格管理上使用的方法不尽相同,但也有内在的规律可循。不同国家对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管制的强度不同,目前有以下几种方式:定价管制、比较定价、强制削价、参考价格、利润控制等。本文从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出发,对国家发改委出台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下文简称《规则》)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该政策的建议。1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历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就陆续出台政策对药品的价格进行管理,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药品价格的不合理增长,为解决“看病贵”问题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对药品价格管理也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概括地讲,可分为4个不同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前。这个阶段,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严格控制,所有药品“厂、批、零”价格均由国家医药局会同价格部门制定。第二阶段,1990年至1996年。这一阶段,我国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价格改革以放开为主。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随着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放开了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第三阶段,1996年至2000年。在这一时期,国家开始对药品价格秩序进行治理整顿。1996年下半年,价格主管部门开始治理整顿药品价格秩序,并着手改革药品价格管理体制。第四阶段,2000年至今。是药品价格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并开始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的阶段。2001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及2002年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将药品价格管理范围和基本形式,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在药品价格管理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的价格之间没有严谨的联系,新的规格剂型价格出现向上调整,从而部分地加重患者的负担;企业为追求利润,盲目扩增生产线,生产新的剂型、规格,同一品种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生产的现象并不少见,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由于缺乏科学严谨的药品价格计算方法,在药品定价工作中主观因素影响了价格的全国统一,降低了工作效率,浪费行政资源,等等。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初颁布实施《规则》,对同种药品的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材料之间的差价或比价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差比价关系就是指同一治疗领域不同药品之间,以及同一种药品的不同形式(剂型、规格、包装数量、包装材料不同)之间存在的、以药品价值和使用价值为度量的差价或比价关系。按照差比价关系计算药品价格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剂型、规格、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新的政策在药品定价管理方面形成了较为统一规范的评价标准、计算方法,乃至整体的评价体系,大大降低了药品价格管理中的人为因素影响和行政管理成本,提高了政府的药品定价效率。2《规则》实施效果及局限分析2.1《规则》应用2005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运用《规则》对药品价格进行了规范和管理,先后10次发文,对共计1318个品种和6332个品规的药品价格进行调整和规范。2.2《规则》实施取得的成效2.2.1降低不合理的价格水平。自《规则》执行后,国家发改委依照其核定公布药品的政府最高零售价格,药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一定程度上为解决“看病贵”问题奠定了基础。对北京市有完整购药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