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和监督工作的权限一、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对监督程序,大家主要了解一下。首先是时间程序,147号文件第20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结束。(第一稿98号文中没有明确;这个提法和44号文基本一致)其次是程序:1、开工前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内容在第21条。注册提供的资料见文件和原来44号相比,多了一条: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及具备开工条件的说明。2、监督站收到监督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第23条)。这两条,主要由站上来完成,从第三条的后半部分开始,是我们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完成的。3、(第23条)根据工程性质、规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监督计划,确定监督的组织形式和监督人员,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编制监督计划,实际是九千系列中说的策划的过程。监督计划是指导质量监督工作开展的基础性工作,它是监督工作的依据,它使我们的监督任务更加具体化。4、在项目开工前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宣布监督工作纪律,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公布质量安全举报电话(应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并介绍监督人员,监督工作重点,监督基本方法、内容、程序等。会后进行首次正式检查,首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核查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核查相关人员资质资格情况,核查投标承诺的兑现情况。为了更好地对人员进行核查,事前,可以先发一个通知,让有关单位作一些准备。5、(25条)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这一点是我人监督工作的重点,几乎是我们监督的全过程。6、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26条);44号文分初验和正式验收,还规定在初验和正式验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报告和出具初验监督报告的补充材料。并要求对初验中提出的问题或遗留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在新文件中虽然没有,对这些要求我想我们还是可以参考执行二、监督工作的权限共七条1、责任主体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办理监督注册手续;2、有权进入工程建设现场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3、对不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标准组织建设的,有权制止,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4、对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验标等行为和工程实体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有权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或执行按147号文要求的其他处罚措施。5、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涉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严重问题、质量和安全管理(对一些不听劝阻的单位可以发函到他们的主管部门或按147号文的要求,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失控时,有权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6、发现工程结构质量隐患、生产环境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有权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及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如果检测没有问题原则上应该由监督站承担费用。7、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有权进行通报,需要进行处罚的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也就是说我们没有直接处罚权。第二节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监督检查的内容一、监督检查的方法监督检查的方法147号文件的第25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在这里,抽查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对单位是抽查,好比说有十个单位,我可以检查8个或者更少,二是对施工项目,不是地毯式的检查。三是抽查工程资料,只抽查其中的一部分,好比说抽查一个桥墩的资料,或者只查桩基的资料、或者只查原材料的资料等。总之是根据工程进展和施工单位的情况决定。到底怎么抽查,这里有一点必须说明,最好不要完全听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安排,有两种方法:一是施工单位安排和自选相结合,我听你的,你安排的点我也去看,同时,我自己再选一些点,好比靠近路边的工点,我随时都可以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