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重视进口设备质量隐患问题20XX年,镇江检验检疫局检验进口成套设备1006批,金额4.8亿美元。检验发现36批(次)存在质量问题,货值达2089万美元,检验检疫部门均按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处理。镇江地区进口成套设备主要是航空铝材加工、多晶硅铸造、加工设备、化工设备、船舶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纺织印染机械、光学加工设备等为主。主要是镇江地区从事航空航天、化工、光学、船舶制造及新型太阳能等优势产业的企业从境外进口。主要来自于台湾、日本、韩国、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的一些质量和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机械、电气安全性能不合格、环保项目不合格、数量短缺及品质问题。其中很大部分是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如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装置或防护全、安全警告标识不符等。检验检疫提醒。进口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高度重视索赔条款。按照惯例,进口机电设备的索赔期及保修期一般为抵港之日起6至12个月,而由于进口设备的特殊性,更为合理的索赔期应为设备验收后6至12个月。一些企业往往忽视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和索赔期的设置,轻易放弃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检验检疫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加大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建立首席负责人制度,突出安全、卫生、环保等重点环节检验监管,建立重大项目进口设备检验监管协调机制。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实施“一企一策”个性化服务和全程跟踪服务,指导企业降低风险,确保进口成套设备质量安全。第二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4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45号)第145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6月第1页共5页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目录》内不同产品类别的注册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制定、发布。第五条《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第二章注册条件与程序第六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一)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经评估合格;(二)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第2页共5页(三)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七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推荐,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性文件以及下列材料,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文本:(一)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二)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企业的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