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对改革规范民事抗诉制度的思考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程序性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对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抗诉和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的程序规则只作了原则性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有些问题在处理上缺乏法律依据,民事抗诉制度在程序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渐显露出来,具体表现在:(一)抗诉期间无法定时限要求,影响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也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交易安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以防止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无休止地进行
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有错误或有失公正,民事诉讼法仍然规定了补救措施,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再审进行司法救济,但申请再审必须在民事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民事裁判认为有民诉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起抗诉
检察机关只要提起抗诉,法院就应当进入再审
于是,有的当事人将此视为一种对抗生效裁判的有效途径,只要不服终审裁判,就去设法要求抗诉,这就为抗诉权“寻租”提供了隐性市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在上诉期间内不上诉,或者在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转而求助于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从而曲线突破法律的时效规定,造成法院裁判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影响了法院的权威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二)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动摇了民事诉讼机制的平衡性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