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4页第一章建筑物抛掷物补偿责任的界定一、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定义及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补偿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早已经出现或者存在于我国民法之中,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具体法律条文中均有相关规定
它具体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事由或者原因,依法应向受损害人承担的以补偿财产义务为内容、带有弥补损害特性的特殊的民事责任
虽然它在现行立法中,没有被《民法通则》第13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方式,但它作为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也出现在特定规则之中,这是因为,与其他的民事责任形式相比,它具有鲜明的、能够与之相区别的法律特征
第一,民事补偿责任不是“公平责任”或者“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行为人承担责任主要基于社会公平观念,它没有包含了否定性的判断;第二,民事补偿责任实质上具有道义性,但形式上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三,民事补偿责任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数额少于损失数额;第四,民事补偿责任中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有行为人或者受益人
行为人有加害人一方,既包括实际行为人也有为他人加害人行为负责的民事主体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作为民事补偿责任的一种,它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他人受到损害,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予以补偿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在理解该概念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抛掷的物品是从建筑物中抛出,限制了抛掷的范围,排除了其他诸如从观众席或者高空缆车等抛掷物品的情形
梁婵认为,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要从这个词的通常用法当做出发点
因此在对建筑物下定义时采用的建筑学中的定义
在建筑学上建筑物包括了房屋、城墙、纪念碑、电视塔以及其他类似的建筑物
①笔者认为如果按照建筑学上建筑物的含义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