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4页第一章建筑物抛掷物补偿责任的界定一、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定义及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补偿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早已经出现或者存在于我国民法之中,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具体法律条文中均有相关规定。它具体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事由或者原因,依法应向受损害人承担的以补偿财产义务为内容、带有弥补损害特性的特殊的民事责任。虽然它在现行立法中,没有被《民法通则》第13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方式,但它作为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也出现在特定规则之中,这是因为,与其他的民事责任形式相比,它具有鲜明的、能够与之相区别的法律特征。第一,民事补偿责任不是“公平责任”或者“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行为人承担责任主要基于社会公平观念,它没有包含了否定性的判断;第二,民事补偿责任实质上具有道义性,但形式上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三,民事补偿责任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数额少于损失数额;第四,民事补偿责任中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有行为人或者受益人。行为人有加害人一方,既包括实际行为人也有为他人加害人行为负责的民事主体。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作为民事补偿责任的一种,它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他人受到损害,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予以补偿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理解该概念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抛掷的物品是从建筑物中抛出,限制了抛掷的范围,排除了其他诸如从观众席或者高空缆车等抛掷物品的情形。梁婵认为,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要从这个词的通常用法当做出发点。因此在对建筑物下定义时采用的建筑学中的定义。在建筑学上建筑物包括了房屋、城墙、纪念碑、电视塔以及其他类似的建筑物。①笔者认为如果按照建筑学上建筑物的含义来界定法律上建筑物抛掷物补偿责任有点扩大之嫌。比如建筑学中建筑物包括城墙。但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却不能适用当从城墙抛掷物品造成行人损害的情形。该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果是不对外开放的城墙,那么当从城墙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此时责任人明①梁婵.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研究.http://www.docin.com/p-69685222.html.访问时间:2010年6月10日。第2页共34页第1页共3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4页确,属于一般侵权。而如果是供游人参观的城墙,由于游人的流动性大,把受害人受害时站在城墙一边的所有游客列为被告也是较为荒谬的。因此必须对建筑物的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同时从《侵权责任法》本身条文来看,第85条和第86条使用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概念,而第87条仅限于“建筑物”,说明在立法时有意区分第87条和前两条的适用范围,即第87条是不适用于“构筑物”等其他不动产设施的。第二,当发生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时,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是此类情形最重要的特征。这也是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问题的重要原因。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越来越普遍的今天,建筑物分属于不同的区分所有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意味着抛掷物从上往下坠落,危险性随之增加,即使是轻微物件砸在人身上也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且抛掷的物品从天而降,具有突发性,受害人对其所知损害无法预见,而且在现实情况下,当发生损害后,一般很少有行为主动承认。但是具体的侵权人难以确定,并不意味着实施抛掷行为的范围也不能确定。由于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因此,有可能实施抛掷行为的人也必定集中。第三,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性质上区别于建筑物倒塌致害的赔偿责任。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性质上是一种民事补偿责任。建筑物倒塌致害引起的民事责任性质上赔偿责任。两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