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二)制定依据——强化使用环节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推进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章“监督检查——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落实安全监察机构职责(四)概述1.什么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到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机构及其活动现场(即特种设备现场),对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2.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在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中的定位。(立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处理、行政处罚、管理性事务6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解决的主要问题1.特点:——规定了现场安全监察的职责:检查单位和设备的数量;——规定了现场安全监察的内容:检查项目和方法;——规定了检查的程序:查封扣押、下达指令书、告知和报告的范围。2.本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第2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特种设备充装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除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人员考核培训机构。(另行规定)3.检查类别(第3条)——(一)全面检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检查项目见附表)。——(二)专项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日检查、重大活动检查、上级交办检查、举报投诉检查等。——(三)区分的目的:检查的项目数量不同,可以界定监察人员的责任,检查的项目数量不同,可以减轻监察人员的责任。(一)全面检查A、检查数量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B、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进行梳理,摸清情况。全面检查的使用单位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4%,检查的特种设备数量应不少于设备总量的5%;全面检查的生产单位数量应不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25%;重点监控设备按照《要求》确定。对上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分别建立目录并报送市局特种设备科进行确认,对计划进行全面检查的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和重点监控设备要建立台帐和档案,并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C、设备数量要求实行抽查方式,无论生产、使用单位,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生产单位:单位资格、人员资格、质量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产品安全质量状况。——充装单位:单位资格、人员资格、质量管理、资源条件、气瓶管理、救援预案。——使用单位:包括两大方面•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设备档案、人员档案。•具体设备检查:人员证件、登记标志、安全保护装置、运行参数、设备本体状况等,八类设备设八种表格。•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超级链接(特种设备现场检查项目表)(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A、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超级链接),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