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摘要: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文试图从立法理念、法律属性、调整机制、调整行为、保护对象、执法机关、适用范围所遵循的原则及关注的重点八个方面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期对二者有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竞争法是国家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规范各种竞争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
对此,分别立法的国家较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先,制定反垄断法在后;另一则反之
前者如德国、日本等国
德国于1896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1957年制定《反限制竞争法》
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制定于1934年,而其《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制定于1947年
韩国在1980年制定《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1986年制定《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这两种情况自然不属于简单的孰先孰后排列顺序问题,而是与特定国家的经济条件、社会背景相联系,中国其实也不例外
1993年9月2日,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背景下,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此填补了我国竞争法立法的空白,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作为竞争法的姊妹法――反垄断法确迟迟未能出台,14年之后的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竞争法立法体系,对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必将发挥重大的作用
由于《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同属竞争法的范畴,因此二者之间联系密切,互为补充,其目的都是为了推动和保护竞争,禁止市场主体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国家经济技术发展
尽管如此,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