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研究吴金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施行之前,许多基层法院都已经在广泛适用简易程序,也称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对于各地法院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在实践中,由于受流程管理、审判人员素质、司法解释本身不尽科学合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简易程序适用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就此进行了调查研究,下面简要地谈一下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一、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审判实践中,简易程序已得到广泛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已不仅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其原因主要是各地法院民事成诉案件较多、审判力量不足、审判人员工作压力大、许多法院片面强调快审快结、简易程序比较灵活方便等。最高院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司法解释虽然应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但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并未真正突破《民事诉讼法》的观念,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仍限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何谓“简单的民事案件”,实际上概念并不清楚。2、由于实行流程管理,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一般均由立案庭负责立案或排期的人员确定,而并非由审判人员确定,即案件是否简易是由立案庭人员根据原告主张的请求标的、事实情节、法律关系等进行主观判断,并不考虑也无从考虑被告辩称或主张的事实、法律关系是否复杂、疑难。由此必然产生的问题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并不一定都是简易或简单的案件,实践中许多复杂疑难案件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也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结;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当然都是复杂疑难案件,实践中许多标的较大或原告起诉的事实看起来比较繁琐的案件,实际上当事人争议并不大,审理起来也比较简单,适用简易程序显得浪费人力物力。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与司法解释并不吻合的现象。3、适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主要差别表现为,在送达方式、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等方面不尽相同,特别是举证期限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该举证期限的限制,即可以少于3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如此造成的后果就是,许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复杂疑难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及其他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并未得到充分保障。4、关于简易程序的审限规定过于死板,给案件审理带来不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则可以延长。所谓审结是指调解书送达或判决书宣判之日。对于简易程序,未规定可以延长审限。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要3个月内不能审结,就转为普通程序,否则就视为超审限。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一定都是简易或简单的案件,一些案件不可能在三个月内审结;而还有一些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当事人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