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研究吴金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施行之前,许多基层法院都已经在广泛适用简易程序,也称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对于各地法院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在实践中,由于受流程管理、审判人员素质、司法解释本身不尽科学合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简易程序适用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就此进行了调查研究,下面简要地谈一下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一、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审判实践中,简易程序已得到广泛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已不仅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其原因主要是各地法院民事成诉案件较多、审判力量不足、审判人员工作压力大、许多法院片面强调快审快结、简易程序比较灵活方便等
最高院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司法解释虽然应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但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并未真正突破《民事诉讼法》的观念,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仍限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何谓“简单的民事案件”,实际上概念并不清楚
2、由于实行流程管理,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一般均由立案庭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