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市场与产权制度地方政府强制农民耕种特定的农作物,如果遭遇抵制,甚至动用拖拉机将田里的作物强行犁掉[10]
由于缺乏明朗而稳定的制度预期,承包农民的合乎“理性”的反应便是不惜地力、竭泽而渔,至于植树造林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功在长远的事情则乏人问津
上述种种,当然主要是个有法不依的落实问题
但这方面,《土地管理法》本身也不能说没有隐患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但是,接着又留下空档:“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表面上看,似乎比较“民主”了,其实恰恰有可能导致“民主的暴政”
无论如何,对于产权的保护,如同对于人权的保护,应当先于民主,何况这种“三分之二同意”容易被基层干部操纵以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
如所周知,承包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分割
承包合同越是长期化、固定化,承包权对所有权的分割程度就越高
有的中国学者近期研究证明,在现有中国农地承包制下,承包权越稳定,农户的收益越高[11]
所以杜润生强调指出,土地制度是第一位重要的
在家庭承包成为合法以后,我们要从政策层面转到法律层面给它一个有力可靠的保障
这就是把从公有制分离出来的使用权,以法律形式,肯定它是一个经济主体,一种物权
我们过去说,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现在我们提出,农民土地使用权作为私人财产,其权利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使用权可以说是准所有权
它包涵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还有抵押权、入股权、转让权等多种权利,这些权利在立法时将界定清楚,形成法律依据[12]
杨小凯更明确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