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市)第一条为保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是指对二次供水水质和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取报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并负责建XX县区范围内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县(市)、XX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由设置该设施的单位负责;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该设施的所有权单位负责;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所有的,由共有单位共同负责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向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工程施工队伍应具备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合格证书,工程峻工后,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取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门颁发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许可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前六个月,可申请换法新证
第1页共4页对逾期未复核或未领取新证的,禁止供水
第九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管水的工作人员应每年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