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先示范、后推广的原则,首先在本市城市区的蔬菜批发市场、规模较大的农贸市场和有蔬菜销售的大型超市实行蔬菜市场准入制度
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准入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蔬菜生产、经销、监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
市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蔬菜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凡进入市场销售的蔬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蔬菜,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条实行无公害蔬菜专销制度
在蔬菜批发市场、规模较大的农贸市场和有蔬菜销售的大型超市开辟无公害蔬菜专销区
对取得认证证书的无公害蔬菜实行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或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专销区销售;对经过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蔬菜,凭有效检测合格证书直接进入专销区销售;其他进入专销区销售的蔬菜,实行逢进必检制度
第六条实行蔬菜质量公示制度
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蔬菜质量公示牌,每天将蔬第1页共4页菜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集中公示
无公害蔬菜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蔬菜的产地、采收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周公布一次有关蔬菜质量安全状况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