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信息安全责任制度第一条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专门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中心信息安全工作的策略、重点、制度和措施对本中心信息安全负领导责任;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股室内的信息安全工作第二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作为本中心的日常信息管理机构,对本中心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等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具有审核权和管理权负责本中心政府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和用户管理第三条实行信息发布责任制追究制,所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凡因虚假、反动等内容而引发的后果均由发布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将追究责任。第四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信息安全工作。信息安全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信息安全、真实、可靠。(一)对重要信息进行加密,密码只对相关工作人员公布(二)不允许外来人员单独接触本中心信息资源。第五条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制定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各股室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工作,在发布信息时应由本股室主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签署通过后存档备案,然后由信息安全管理员发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第六条在政府信息安全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二)煽动分裂国家、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三)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四)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第1页共2页(五)破坏、盗用信息资源和危害信息安全活动。(六)私自转让、转借信息造成危害。(七)故意篡改信息资源和数据。(八)不按照政府、中心有关规定,擅自利用信息资源。(九)信息发布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十)以各种方式破坏存储设备及正常运行。第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股室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本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