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它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故有对《物权法》颁布后如何构建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进行研究的必要。本文的体系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就我国目前物权登记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从四个方面进行说明,揭示存在的弊端,凸显构建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着重研究现实中如何具体构建不动产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从六个方面进行论述,阐述具体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第三部分是从三个方面探讨政府如何应对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措施,阐明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对依法行政的关系。[关键词]:不动产现状登记制度构建措施[正文]: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14个条文(第9条至第22条)的篇幅,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统一登记制度,为了实现财产关系基本规则的统一、完善,为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的框架和结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定纷止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所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意义重大而深远的。本文就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进行分析,揭示存在的弊端,着重研究《物权法》施行后如何构建不动产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一、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我国目前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规定主要是散见在各个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及一些司法解释,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土地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这些立法分别规定了由不同的登记部门进行土地登记或房屋登记的相关内容和范围。根据登记情况的不同,登记机关签发不同类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立法上虽然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这一制度究竟是登记生效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有的不动产,如土地、房屋、海域等的登记属于登记生效主义;有的不动产如森林、矿产等的登记属于登记对抗主义。从物权的登记效果来看,由于登记程序和管理体制的不同,容易造成了登记错误或者重复、登记的成本高昂,登记效率低,重收费轻公示,重部门利益缺乏公共效应等现象。总体看来,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内容、形式、体系和管理等方面不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尚未得到系统地建立。而且现行法规中的有关制度基本上说不上完全是民法物权法意义上的制度。[1]分析不动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依据不统一。如上所述,现行的不动产立法主要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颁行的《土地登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其内容不但散乱且多有矛盾。按照物权法公示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的要求,现在法律法规的登记制度根本不能满足依据物权法对物权交易进行保护的需要。2、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不统一。我国目前不动产权属登记分为房屋权属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权登记等到权属登记机关,涉及到的登记机关有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林木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等。登记机关的不统一,以致登记规则的不一,如要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登记的时间、期限、适用的程序繁简等不相同;对不同的或者相同的不动产登记适用的规则也不相同,有的需要审批才能登记,有的不需要审批而直接可以进行登记,从而表现不同的物权登记效力,造成了诸多弊端。3、不动产物权的权属证书不统一。物权登记的权属证书即由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对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事项而依法核发的记录着不动产权利状态的证明文件。当前,我国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登记机关的不统一,所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