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限定性杠杆原理:人肉搜索撬起执行难庄绪龙【摘要】将“人肉搜索”引入法院执行程序具有鲜明的法理基础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探索性的意义。但是,在执行中引入“人肉搜索”这一路径,也可能会因为操控不当而涉嫌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和名誉权。因此,对于“人肉搜索”应用于法院执行这一创新性举措,必须保持理性,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使得“人肉搜索”在解决法院“执行难”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中保持平衡。另外还应该明确,“人肉搜索”虽然是一种破解“执行难”的新举措,但这不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常态。如果给我一个支点和一根足够长的棍子,我能撬动整个地球。——古希腊物理学家阿基米德一、问题的提出:法院执行引进“人肉搜索”2009年4月22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在探索破解“执行难”措施的过程中正式建立了全国第一家悬赏举报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以及家庭住址等信息公布在网上,让广大网民以“人肉搜索”的方式协助查找欠债不还者。[1]自去年下半年“人肉搜索”这一网络名词兴起以来,人们就对其争议不断。现在,作为司法部门的西湖区法院,高调让网民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肉搜索”,两者的叠加,使得该院和“人肉搜索”又一次卷入了空前激烈的是非漩涡。[2]对于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大胆引进“人肉搜索”的做法,专家学者甚至普通的民众都有自己的看法,形成了尖锐对立的两大阵营:(一)赞成:肯定其价值,认为这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创新性举措:肯定者认为,西湖区法院在执行中引进“人肉搜索”的做法是一种体制创新,对于解决“执行难”这一难题具有突破性意义。有关学者认为,法院执行措施的创新是对现实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的积极应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1995年全国有23.28%的民事案件没有执行,致使法院的生效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到1998年底,全国法院共积存未执行的案件达530000余件,总标的额计人民币1000多亿元。[3]自从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法院积压、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日渐增多。[4]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近几年来,人民法院手里的执行案件大幅度上升,未执行的案件明显增多,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社会各界放映强烈。肯定者还认为,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和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5]但是这两条规定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明显存在可供法院执行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然而事实上,被执行人往往以“推、躲、拖、赖”的方式逃避执行,更有甚者将自己的大量财产通过非正常手段非法转移、藏匿,与法院执行人员“玩失踪、躲猫猫”,致使执行人员无法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由此以来,法院就很难顺利的完成执行任务,造成“执行难”,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的规定就变成了“白条”。因此,司法实践中急需一种及时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体制或者措施,使得与执行工作人员玩“躲猫猫”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及时暴露在法院的视野之下,从而使得法院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以“人肉搜索”的理念破解“执行难”,正好迎合了这一需要,很有实践的必要。(二)反对:法院执行工作引进“人肉搜索”有待商榷反对者认为,在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以及配套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法院贸然在执行工作中引进“人肉搜索”,恐怕是“得不偿失”:首先,以“人肉搜索”的方式搜寻被执行人,很有可能侵犯其隐私和名誉权。所谓“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