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从不同的法律传统看东西方市场经济型构演化的历史路径差异“我的朋友,像人们常说的那样,我们已经有了公平比赛的条件,如果确实如此,那么我们已经准备好把我们的整个政制的未来都寄托在掷骰子上,我们,我是其中之一,必须准备分担风险。”——柏拉图《法律篇》,见中译本《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736页在近些年的文章和著作中,笔者一直主张,为了区别与另外两个英文词“regime”和“system”,应该把英文中的“institution”翻译为“制序”。笔者之所以一再坚持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英文的“institution”的基本涵义是“theestablishedorderbywhichanythingisregulated”,翻译成中文,这就是指“(由规则)调节着的建立起来的秩序”,因而它既内含有现代汉语中的“制度”(rulesandregulations——即规章、规则和约束)的含义,也有中文中“秩序”(order——即一种事态即“stateofaffairs”)的含义。严格来说,制序(包括制度和惯例)是规则中的秩序和秩序中的规则。基于对英文“institutions”(实际上是在标准欧洲通语即“StandardAverageEuropean”①中所共有的)的这种理解,在当代经济学的制度分析的话语语境中,我们建构性地把“institution”(制序)理解为从个人的习惯(英文为“usage”,即个人行动的常规性)到群体的习俗(英文为“custom”指一种自发社会秩序)、从习俗到惯例(英文为“convention”,一种非正式约束)、从惯例到制度(英文为“constitution”,指正式规则约束)这样一个内在于社会过程中的动态逻辑发展着的整体(参韦森,2001,第三篇)。根据对“institution”的这种宽泛理解,并根据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希克斯(JohnHicks,1969,参中译本第2章)在《经济史理论》中所提出的“习俗经济”这一概念,笔者在《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中还提出了人类社会历史演化的三分①这个词是美国著名语言学家沃尔夫(BenaminL.Whorf,1998,中译本,页124)所使用的一个专用名词,他用以指英语、法语、德语和欧洲一些其它语言。很显然,现代标准欧洲通语有一个共同“祖先”拉丁语,因而有着大同小异的语法。现代标准欧洲通语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s”,也是从拉丁语共同继承下来的。第30页共3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0页共37页法:“习俗经济(customaryeconomies)”、“惯例经济(conventionaleconomies)”和“宪制化经济(constitutionalizedeconomies)”。按照这种三分法,新石器时代的原始部落,西欧中古时期的村社经济,以及近现代在世界的许多边缘地区仍残存的部落共同体,可以被视作为是一种“习俗经济”;在中国延续一两千年但却能未型构成完整的民法系统并因而缺乏刚性的产权结构的宗法自然经济,以及在西欧的近现代市场经济未型构成型之前的庄园领主经济,则可以被视作为一种典型的“惯例经济”;而在西方现代由完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工商和企业制度所规约和调控着的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即布罗代尔(Braudel,1997)所理解的“资本主义经济”,以及哈耶克(Hayek,1988)所说的“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theextendedordersofhumancooperation)”)的成熟阶段,则是一种“宪制化经济”①。基于笔者对人类社会历史进程演化的三分法,本文将从西方法理学和世界与中国法制史的视角反思中国社会的演化行程、目前所处的状态以及其未来走向。2.1习俗、惯例与法律制度经过近年来对社会制序(socialinstitutions)内部的习惯、习俗、惯例、法律和其它制度规则以及其中的转变与过渡行程的理论考察,笔者已梳理了这样一种理论观点:作为人类“生活世界”Lebenwelt——这里借用借用哲学家胡塞尔的一个概念)的“生活形式”(Lebenformen——这里借用维特根斯坦的一个概念)的社会制序内部,无论是在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文明社会中,还是在当代任何一个社会中的即时即地,均实际上进行着或者说发生着从个人的习惯到群体的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法律规则这样一种动态的内在发展行程。因此,这一内在发展行程本身,既昭显示出了人类诸文明社会的制序演化轨迹,又构成了当代任何一个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