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执法中的安全设备案例:某地安监支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机械加工企业油漆库的防雷设施未按期检测,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调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规定,拟对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由于“安全设备”概念无权威部门的明确解释,油漆库的防雷设施到底算不算“安全设备”,能不能适用这一法律条款,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在目前企业法制意识日渐增强,行政复议、诉讼频发的执法环境下,这一事件如何正确定性、科学处理引发了支队上下的广泛争论
争论:“安全设备”这个专有名词,在常人的眼中是一个指向明确、通俗易懂的一个词,照字面意思理解也就是为保障人身安全而使用的设备;但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眼中却是一个又爱又怕、众说纷纭的话题
按照常规理解指向的安全设备在企业生产装置中面广量大,《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作了明确的规定,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如发现此类设备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未维护保养等,都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应给予行政处罚;但由于安全设备无法规明确界定,很多明显的设备隐患因找不到更为准确的对应法规,执法人员在提出整改意见时总感觉如芒在背、如鲠在喉,不责令整改是失职,责令整改又存在职业风险
如何正确、有效地执行好这项法律条款,既能消除隐患,又可规避风险,在执法实践中不得不多几分斟酌
20xx年中国安全生产网安监之家版块《本周聚焦》栏目将“安全设备应该怎样界定”列为执法专题进行探讨,这个话题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全国各地同行网友的热议
有的人说:在权威部门对安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