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永一中信访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畅通信访渠道,保持学校领导和部门与师生员工及社会的密切联系,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利于构建和谐校园,更好地推动民主办学、依法治校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社会人员采用书信(含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信访途径是辅助性渠道,学校鼓励信访人按照正常程序解决问题,主渠道不畅通时,可以通过信访来督促解决
学校党政领导和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监督
第四条信访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其他校级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各年级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信访办公室设校办公室,主管校办公室的校领导兼任信访办主任
学校信访办公室是代表学校受理教师、学生信访事项的工作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落实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和措施
学校各部门、各年级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本年级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完善各项信访工作机制,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和分级负责制,建立校领导接待日制度,使学校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转轨道
第二章信访人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信访人可以采用书信(含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领导、部门和年级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依法、依程序向学校领导和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教研、人事、第1页共6页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情况反映
(二)对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