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庭前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活动
其中,审理中调解又可称调解主导型民事审判方式,二者都属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它的存在充分契合了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但在司法实践中,其往往并未很好地被贯彻执行,逐渐暴露其弊病,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笔者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深有体会,而且在审理中调解,既有开庭程序笔录,又有调解笔录,程序比较混乱,并使得原本是严肃庄严的庭审活动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庭前调解制度作为诉讼调解的一部分,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
但我国目前对此仍处在探索阶段,并没有建立系统完整庭前调解制度,如何完善庭前调解就成了日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里,笔者就如何完善庭前调解谈谈自己的浅薄拙见
一、我国庭前调解制度的发展沿革调解制度是我国法院在世界民事诉讼法上的首创
法院着重以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的做法,发端于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1979年重建法制之初,“调解为主”依然是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基调,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条中将“调解为主”的方针改为“着重调解”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着重调解原则虽然在用语上避开了“调解为主,审判为辅”,但就其实质而言,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和调解优先的基调
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国家立法机关再度对它进行了修改,改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重判轻调”成了当时的普遍现象,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率直线下降
从最高法院每年工作报告的统计数据上看,法院民事、经济案件的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