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传染病防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校传染病防控及相应保障措施、传染病监测与报告、疫情处理及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
第三条为了有效地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每年制定相应的防治工作计划,并将其列入校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学校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由一名校领导负责全面工作,并且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传染病防治
第五条校后勤处承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接受上级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校后勤处由专人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对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学校建立传染病登记册和预防接种登记册
第七条校德育处定期进行各种形式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宣教
第三章疫情报告制度第八条学校设疫情报告责任人,按要求建立疫情管理组织及电话直报,负责疫情管理和网络直报,负责本校的疫情报告工作
第九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上报传染病报告卡,并保存好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第1页共2页统进行报告
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于第一时间报告校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向镇卫生院、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