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国有独资公司监管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概念及其发展现状(一)概念及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中国家对其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
主要特征如下:1、国有独资公司属国有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并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为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公司经营规模一般较大
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而且由于投资主体的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不大
2、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因其股东的特殊性和唯一性,《公司法》对这种公司形式专门作了特别规定,其组织制度、股权行使等方面都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但其根本点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一致的,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与股东是相互独立的实体
除特别规定外,《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和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现代公司,作为所有权与控制权、经营权分离的典型企业组织形式,最大特点就是公司财产原始提供者远离公司运营
由于股东不愿或不能直接经营管理企业,需要通过建立公司内部组织运营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其有效运行来代表、实现股东利益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现代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国有股东利益
从历史演变来看,美英公司股东高度分散,流动性强,公司治理结构依赖于企业运作的高度透明和完善的立法及执法机第1页共47页制
从企业利益相关者角度,如董事、经理人员、劳动者、债权人,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