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将强学校整体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凡在学校工作的教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总务处为学校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学校的其他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务处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学校师生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专职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
任何人都应当尊重保洁人员的劳动
室内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第七条学校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体育场等)的清扫与保洁日常由政教处组织学生清扫,周末及节假日由专职保洁人员清扫
公共区域的垃圾由专职保洁人员清倒
办公及教学区楼内公共区域由各个年级分工负责清扫,室内的清扫工作由使用者及管理者承担
各部门负责清倒的垃圾应按照总务处指定地点清倒并实行相应“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
第八条学校统一使用的宣传设施、公告栏等公用设备由行政办负责安排清扫与保洁
各部门及系部使用的宣传设施、公告栏等应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可移动宣传设施在使用完毕后应由使用部门及时收至总务处指定地点存放
第九条学校的施工场地及因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基建处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时,就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第1页共7页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需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开展活动的部门,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至总务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并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一条学校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行政办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