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促进我县工商行政管理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和工作人员。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和形象,导致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法律和党内条款的规定追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其效能责任。第四条本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效能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的办公室是具体的工作机构。主要开展通过受理管理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开展调查,以直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等形式实施监督处理,以及执行和落实。第五条实行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三)责任追究与教育规范,改进工作相结合;(四)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第二章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一)执行不合法或失效文件依据的;第1页共4页(二)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办事服务承诺制(包含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告制以及一次性告知等内容)的;(三)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的;(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五)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和承诺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六)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对当事人提出正当要求或意见置之不理的;(七)集中办事服务“窗口”机构有关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而贻误管理服务对象办事的;(八)违反上级或本机关管理规定影响机关作风效能的其它事项。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增强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对处理一般的违法案件中,执法人员不按法律程序办理,行政行为不规范的;(二)在办照中有“吃拿卡要”等故意刁难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三)违反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转移支付个人的开支、费用,以及无偿占用财物的。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收取规费或办案罚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对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无法定依据,或未按标准实施收费或罚款的;(二)不开具合法票据实施收费或罚款的,以及不实、不按要求的内容填写的;第2页共4页(三)对罚款有异议的,不告知法定经济权利和途径的。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继续实施上级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二)违反规定向申请人收取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格式文本费用的;(三)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而不当场作出的。第三章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和措施第十条效能责任追究形式分为:(一)口头效能告诫;(二)书面效能告诫;(三)通报批评。第十一条按第二章的规定,受到口头效能告诫,扣除当月岗位津贴__%;受到书面告诫的,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岗位津贴,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三个月的岗位津贴,当年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并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或责令辞职或辞退等。第十二条被追究效能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