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范围、相关要求本制度适用于驻地办各部门和全体监理人员及一、二合同段施工现场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驻地办除应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应立即向公司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并按系统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6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第1页共7页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