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要求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许可事项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依据本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6、7、9、11、12、13、14条而制定。受理范围除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以外,在我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销售、使用的单位。申领条件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前须获得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1、境影响评价文件;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2、应的资料;有与所从事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的3、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第1页共3页管理人员,并配4、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5、提交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文件。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6、废物处理能力或者具有可行的处理方案,或提供废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协议文件。申领程序(一)申请1、辐射工作单位可在广东环保网下载并填好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辐射工作单位可到省环保局办文窗口递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已获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5)环保部门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文件。(二)受理1、核管处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开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2、对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少材料的,由核管处在五日内一次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列明相关材料,要求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按规定期限补正。3、对不属省环保局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办理。(三)审查1、辐射工作单位的申请受理后,核管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或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第2页共3页2、核管处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四)审批决定及时限1、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及资料审查,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2、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五)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