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科大学“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论坛活动综述2013-01-2911:02:10点击:15XX省第六届社科学术年会暨2012年社科学术活动月”分论坛“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分论坛由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云南医疗改革与健康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联合举办,论坛于12月6日和12月14日在昆明医科大学呈贡校区图书馆报告厅和法医学院举行。12月6日昆明医科大学副校长戴江明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XX省司法鉴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何军、XX省医学会副会长把志刚、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尚显达为论坛致辞。XX省司法厅、XX省卫生厅、XX省医学会、XX市司法局、XX市卫生局、XX市医学会、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县区人民法院、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和昆明医科大学科技处、党委宣传部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与我校法医学专业和法学(医事法学方向)专业200余名师生参加了论坛开幕式。论坛开幕式由法医学院院长瞿勇强教授主持。论坛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研究院刘鑫教授做了《医疗损害的现状与发展》主题报告。论坛主题发言有:XX省医学会副会长把志刚《XX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李宏智《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运用》,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尚显达《医疗损害鉴定中的法律授权和错案追责问题》,昆明医科大学健康教育所、云南医疗改革与健康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方菁教授《医疗卫生服务中的问责制》,法医学院赵丽萍副教授《临床法医学鉴定中的法律问题》。12月14日论坛邀请到法国图卢兹保罗萨巴蒂尔大学医学院医疗法律与生物伦理学高级讲师,第十六届世界医学法学大会主席图盖博士做了“legalremedysystemofmedicalnegligenceinfrance”(法国第1页共3页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和“theethicalandlegalchallengeofnewmedicaltechnology(医学新技术带来的伦理和法律挑战)的英文讲座。通过论坛研讨,与会专家为医疗损害鉴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主要有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都是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鉴定,这是由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所决定的。为保证鉴定的质量和公平性,鉴定机构应在专业性方面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按照新的《民事诉讼法》不断规范鉴定程序;第二,鉴于医学鉴定二元化仍存在的现实,如何进一步解决各类鉴定意见的冲突与矛盾,需要在人民法院、司法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医学会、社会科学、医科大学、律师行业等相关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与探讨,努力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医学鉴定之路,为缓解医患纠纷做出贡献。第三,医疗损害鉴定的模式应当是走向医学会鉴定与社会法医鉴定机构的有机融合,法医鉴定人参与到医学专家中来共同实施鉴定。但同时应当规范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包括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的理论、医疗损害鉴定的方法、医疗损害鉴定文书的制作、出庭质证等一系列关键性问题。第四,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举足轻重,经当庭质证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鉴定意见,几乎都是医疗纠纷赔偿案件的定案依据。而一份鉴定报告要被法庭采信,除经双方当事人质询,还包括法官甚至专家辅助人的询问和质疑。鉴定意见本质上属于言辞证据,鉴定人当庭作陈述、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辩,不仅是作证规则的要求,更是法官自由心证,最终形成内心确信的需要。一名优秀的鉴定人,往往是能说服法官釆信其专业意见的中介服务工作者。第五,尤其强调在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中,是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其鉴定书必须有鉴定人的签名,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鉴定书内专家鉴定组成员不签字。出庭质证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第六,“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于专业性极强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当事人、法官、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来说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第2页共3页1.有利于实现诉讼价值目标。2.有利于实现诉讼的效率。3.有利于提高鉴定人的专业素质。4.有利于推动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当然要完全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