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度上墙)2016年XX县区卫生计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一、管理范围XX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统一管理全市卫生计生统计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卫生计生统计工作
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市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服从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雨XX县区卫计局)的统计管理
二、工作保障(一)设立机构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服务能力建设,设立专门统计信息机构或部门
(二)配备统计人员
市(州)卫生计生统计信息技术机构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统计人员;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1名及以上专(兼)职统计人员,并应以统计工作为主;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500张床位以上未定级的机构)应当设立统计信息科室
不足200张床位的医院配备2名专职统计人员,每增加200张床位增加配备1名专职统计人员;省级以下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及以上专(兼)职统计人员
卫生计生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并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增补专职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的相关专业毕业生中考核录用
统计人员应保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对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鼓励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当到上一级卫生计生统计行政部门统计机构备案;各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统计工作负责人的变动,应当事先征求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1页共4页(三)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把统计日常工作经费和统计调查经费列入专项预算
三、数据审核统计资料的审核、订正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订正、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上报的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