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各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市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与各区(县)、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各区(县)、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办,考核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区(县)负责本行政辖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二)因机构改革撤销部门或职能调整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职能接管的部门接管;合并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新组建的部门接管;更名的部门继续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见《**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另发)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行政正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两部分组成
各区(县)、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以《**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形式确认
(一)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第1页共4页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我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考核
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与各项经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