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对债法制度的影响综述摘要:在我国物权法的酝酿过程中,物权行为理论一直是学者争论的焦点,从络绎不绝的批评之声到平心静气的接纳,时物权行为的肯定也占据了一席之地
如今,中国物权法已经出台,其中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模糊“采纳”令人不解,本文拟从债法角度阐述物权行为理论的作用
关键词: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一、物权行为理论的含义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创造的
他在《当代罗马法制度》中写道:“私法契约是最复杂最常见的……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而且它们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
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根源
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
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着
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企业的全部特征:它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足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的行为,但这些都不能否认其本质是契约……该行为的契约本质经常在重要的场合被忽略了,因为人们完全不能把它与债的契约分开,那些行为常常是随时伴随来的
”萨维尼把“契约”的内容扩大化了,它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债务契约,也包括物的契约
他以房屋的买卖为例:买卖双方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之后双方为履行合同所进行的房屋过户登记,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行为
由此他提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的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物的契约”
由此,萨维尼定义了物权行为的概念
是关于物的处分的行为,即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废止物权的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一)区分原则,或称分离原则第1页共4页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债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间关于债权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的变动依据独立的物权意思加以确定
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称为原因行为,物权变动的行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