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演变的农村土地制度李云利李昌平老师对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解释的质疑文章,是涉及我国三农问题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基本问题,笔者表示赞同
党中央国务院专家学者应该高度重视;所谓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是针对“什么”说的
是“谁的”的基本经营制度
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法律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经营制度
这在宪法上有明文规定
离开了集体这个主语,不但基本经营制度的概念被偷换了,而且,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被颠覆了
有人用两个办法完成了这种概念上的偷换,很有欺骗性
一是将“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偷换成“承包期限”的长久不变;二是将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解释成各种社会功能,以达到否定和剥夺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合理性的目的
基本经营制度中的“承包关系”是指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经营项目发包给集体内部的农户或个人(包括小集体)经营,必然存在着甲(发包方)与乙(承包方)双方的权利、责任关系,没有了任何一方,承包关系就不能存在,这是再简单不过的常识
国家是把这种承包关系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经营制度稳定下来,长期不变
但有人却把这种制度安排转换成农民承包的土地和承包期限长期不变,使农户承包的具体地块和期限凝固化、永久化,变成了变相的私有化或永佃化
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条件,即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权和内部承包关系调整的统的功能,用变了质的基本经营制度取代了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
将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即集体的组织功能转换成社会功能,是从根本上否定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体制中,“统”本来是集体经济基本的组织和调整功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根本标志
但是,将这一功能偷换成了一种社会功能,似乎谁都可以承担,这就荒谬了
就像一个国家必须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但是,帝国主义者跑来说:“不能你自己管,要国际化、自由化,谁都能管,你不能限制
”如果这样,将集体经济组织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