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考评制度的检讨与完善法官考评制度是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藉此能够充分了解法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业绩考核,作为奖惩的依据,有效激发法官工作积极性,推动工作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42条规定:“改革法官考评制度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发挥法官考评委员会的作用
根据法官职业特点和不同审判业务岗位的具体要求,科学设计考评项目,完善考评方法,统一法官绩效考评的标准和程序,并对法官考评结果进行合理利用
建立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的评价机制
”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对于促进法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的必要性首先,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是对现有法官队伍实现优胜劣汰的有效措施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完善的法官遴选机制,在法官的选任上采用低门槛的做法,造成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这一状况已严重阻碍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
为走上法官精英之路,从2000年开始,最高院在全国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弄得五花八门,选任工作大都流于形式,背离了初衷,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基本上处于半途而废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充分依据《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考评机制,对在职法官进行考评,实行优胜劣汰,应当是加速对不合格法官的置换过程、对在职法官进一步优化选择的一种更为合法、更为规范的措施,也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有效手段和途径
其次,改革和完善法官考评制度是当前法官考评制度的现状决定的
修改后的《法官法》在第8章用5个条文对法官的考核作了专门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且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做法不同,标准不一
当前法官考核机制存在的问题有:法律依据不完善,作为法院审判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