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制度第一条井口和工业广场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对现有低于最高洪水位的生产矿井,矿井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或挡水墙、沟渠和采取其他有效防水措施
第二条严禁水体下开采
矿井开采在接近水库、河流、湖泊及其它水体时,要按规定留设防水隔离煤(岩)柱,并应加强观察,防止透水
第三条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1)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隔离煤柱
(2)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时,应填平压实,如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排水工程,防止积水涌入井下
(3)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4)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流倒渗井下
(5)雨季每次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XX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等现象
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条每个矿井应在井底附近建立水仓和排水设施
水仓容积和井下水泵的工作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井下安装的水泵必须保持每台完好,水仓应定期清理,保持其有效容积
第五条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并形成制度
煤矿要配备第1页共42页2台井下安全型探水钻机,探放水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探放水前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批准后实施
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鸡蛋味等其它异状)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迅速报告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积水区进行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