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律法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建设、管理、服务、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的邮政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邮政机构根据省邮政主管部门的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公安、民政、交通、海关、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邮政工作
第四条邮政是社会公用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家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依法给予支持和扶持;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方,在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邮政公用企业是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普遍服务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办理国内国际邮件寄递、国内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等国家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承担免费寄递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办理国家机要通信和特种报刊发行等特殊服务业务以及经营其他业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由邮政公用企业专营
第六条邮政公用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对在邮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邮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安排、第1页共7页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编制邮政建设规划,将邮政建设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保证邮政设施建设适应国家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住宅区、开发区、工XX县区、旅游区、商业区等,应当按照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将邮政服务网点和邮筒(箱)、邮政报刊亭、阅报橱窗等邮政基础设施纳入配套建设范围
第十条民政、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