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国内沉默权制度想法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沉默权制度,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已成为通行的作法
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一直都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我国国民对这项制度的理解存在欠缺是必然的,所以,对于这项制度的引进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而且,正如任何一个事物、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一样,沉默权制度亦如此
沉默权制度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嫌疑人人权的同时也有可能触犯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放纵犯罪
为了避免沉默权的弊端在我国出现,我们需要建立起一种有限制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从而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双重作用
一、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理念刑事沉默权与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诉讼构造及一系列诉讼原则和制度密切相关
经验表明,任何脱离实际的移植,往往会走向其本意的反面
从沉默权的发展历程看,我们没有必要照搬原来意义上未加限制的沉默权规则,而应该在确立沉默权规则的同时,明确限制性规定,确保刑事诉讼法的犯罪控制功能不被削弱
既要有一定的超前以“拉动”实践,又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太远;既要充分重视保护人权,也要适当考虑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的需要,从而实现利益与价值的平衡
考虑到国际国内环境,笔者认为,应当稳步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因此,稳步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应是明智的选择
稳步体现在既不盲从,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不强行实行,又不是等到各种条件都完全具备的情况下才实行,而是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建立,即在符合我国国情,沉默权能够存在的机制基础上建立,建立后又能够保证沉默权真正实行
具体来说,就是在明确沉默权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同时,对沉默权规则作必要限制,使之适合同犯罪作斗争和保障司法程序公正的双重需要,并随着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逐步加以完善
沉默权的行使体现的是对人权的保护,但也要避免在保护人权的情况下,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