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成都市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幼儿园(含幼儿学前班)登记注册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进展,根据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举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幼儿园,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鼓舞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幼儿园登记注册工作。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登记注册工作。第五条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举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幼儿园,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鼓舞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幼儿园登记注册工作。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登记注册工作。第五条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凡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侯区、成华区所属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举办幼儿园,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一式三份,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许可证》。(二)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所属各乡和其他区(市)、县辖区内的县级以上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一式二份,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许可证》。(三)在各区(市)、县辖区内的乡(镇)所属单位及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一式三份,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许可证》,并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在本细则施行之前举办的幼儿园,由根据本细则重新登记注册后,领取《办园许可证》。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顿,待符合规定后再准予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注册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顿仍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由区(市)、县III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办园。第八条市和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已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加强监督指导,组织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办园质量。第九条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已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限期整顿,经限期整顿仍不符合规定的,撤销登记注册,吊销《办园许可证》。第十条已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合并或更换主办单位(公民个人)、更改名称、搬迁园址的,应由主办单位(公民个人)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重新换发新证。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停办的,由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提出书面由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缴还原证。第十一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负责登记注册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幼儿园登记注册表》一式三份,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许可证》。(二)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所属各乡和其他区(市)、县辖区内的县级以上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一式二份,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许可证》。(三)在各区(市)、县辖区内的乡(镇)所属单位及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