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乡镇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深化财政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共财政体系框架,保证“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乡镇必须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规定清理各种账户、票据、财产及往来款项,处理好总会计与单位会计账务的撤并工作,及时做好财务交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一)拒不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无故拖延“乡财县管乡用”实施时间的;(二)对各种票据不认真清理登记,不如实上交或隐瞒票据的;(三)丢失、隐匿、伪造、变造、销毁会计资料的;(四)趁改革之际,隐匿转移资金财物,滥发奖金、津贴、补助、实物或集体私分的
第三条取消乡镇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后,违反规定在金融机构私自开设或保留原账户的,一律视为“小金库”,除没收违纪金额外,并处以违纪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
第四条严格执行票据管理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划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缴销票据和不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私自印刷、购买票据的;(二)开票弄虚作假或收钱不开票的;(三)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款票据及串用各种票据的;(四)擅自设立和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第1页共3页(五)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收入的;(六)不按规定将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汇缴户”的
第五条上级拨入或从县级各部门领回的专项资金、返回资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及收取的各种押金、必须纳入乡镇财政管理,及时足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