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制度XX县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XX省行政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行过错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土地、矿产管理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骗取和虚构证人证言,掩盖主要事实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第1页共8页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四)违反土地、矿产管理法律规定,擅自作出许可、不许可,批准、不批准,发证、不发证等行政决定的;(五)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和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的;非法批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六)违反规划批准用地、批准采矿,违法认定地价、认定采矿权价款、违法批准转让土地、转让采矿权、违法确权发证和批准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七)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矿产税费的;(八)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