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基本特征是政府的垄断性和低价补偿
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维护、保障农民权益为基本宗旨,对原《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这一重要修改,既确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征收、征用公民个人财产和农民集体土地,又确定了国家实施征收征用必须遵循目的正当性(公共利益)、程序正当性(依据法律规定)和必须给予被征收人、被征用人补偿的基本原则
这对于保护农民权益,规范国家权力具有重大意义
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之所以出现损害农民权益和农地非农化失控的现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导思想有偏差,目的动机不纯,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无本买卖,以求尽快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加快建设,或者为了体现个人政绩
其实,规范的征地制度应具备两项基本功能,或者说能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具备保障农民权益的功能,以确保农民在失地的同时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业、医疗和养老的条件;二是具备控制农地非农化趋势的功能,将农地占用纳入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实现生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轨道
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学、合理、规范的唯一标准
只有以此为出发点,并作为实施征地过程的指导思想,辅以切实措施,才能确保在推进城市化过程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确保农民权益和有效地实现耕地资源的动态平衡
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概念,人们可以从自身的立场出发给予定位,作出解释
土地是稀缺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载体
有鉴于此,可以引入帕累托最适度原理来解释、界定公共利益
帕累托是意大利经济学家,他在第1页共3页序数效用论的基础上考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