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的统计报告
二、按照“属地管辖、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填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与抢险救助报表,以邮递、传真与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网站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报表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按月份、年度进行统计
月度统计期为上月24日至本月23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12月24日至本年12月23日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26日,当年的12月26日
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28日,当年的12月28日
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统计报告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五、对未经渔政渔港机构注册登记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统计,填写《未经船舶登记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附表7)(并注明事故发生的水域是渔港水域或非渔港水域),并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但不计入当地渔业船舶生产事故统计总数
六、统计时难以确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按估计财产损失填写,确定后再予以更正、补报,并在《月报表Ⅰ》备注栏内注明
漏报或错报的,应及时逐级补报或更正,并附书面说明
七、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同一等级的,分项统计时以死亡事故等级进行统计;一起事故造成第1页共2页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符合2个以上事故等级的,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八、不同属地的渔业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