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探讨国家旅游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发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这两个国家旅游局令的颁布,标志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已经被上升为国务院的部门规章
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质量保证金制度本身也将在实践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从而成为旅行社行业管理的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一、质量保证金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的必要性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相对于其它消费者而言,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
这是由于旅行社业务经营特点决定的:第一,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无形商品,旅行社预先向旅游者收取费用,往往在较长时间后才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具有远期交易的特点
在国际和国内的旅行社,都存在着利用远期交易的特点预收大量费用,然后携巨款逃匿的现象,或者利用预收的费用从事股票、期货贸易等风险极大的交易活动,使得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二,旅游者只有在消费后,才能判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约定,一旦旅游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又不像消费物质商品那样,及时得到保修、保换或退赔,由此产生的权益纠纷极难解决
第三,大多数中小旅行社由于投资少,办公地址和办公设备都是租赁的,一旦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情,旅行社自身几乎没有赔偿的能力
由于旅行社预收旅行费用款项较大,涉及的旅游者数量较多,社会影响面广,一旦出现问题,不仅防碍旅行社自身的发展,而且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稳定
因此,世界上旅游发达国家普遍采用质量保证金制度来保护旅游者的利益
如日本在《旅行业法》和《旅行业法实施要领》中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纳的数额、缴纳的程序、保证金的退换、继承等都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泰国《旅游业暨导游法》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