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部制定了《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1页共3页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
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