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申请材料要求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派出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发电业务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我会在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并报会资质管理中心
《办法》试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会资质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遵守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输供电第1页共8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章许可准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2事发电业务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许可证豁免证明(持有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