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商登记制度管辖范围编辑直辖市(一)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1](二)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四)专业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典当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公司、境外就业中介公司、人才中介服务公司、征信公司、商标代理公司
(五)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尝古玩城市场内设立的公司
区县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到区县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
管理条例编辑(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国营工商企业;(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第1页共7页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第三条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盛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四条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
第五条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
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