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鼓励外商投资相关制度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加快**XX县区(以下简称XX县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发、开放*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XX县区举办下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优惠:(一)兴办生产性企业,特别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二)按XX县区统一规划,带项目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三)从事能源、交通等项目建设
第三条允许外商在XX县区投资兴办第三产业
但外商投资兴办金融和商业零售等企业,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在XX县区设立保税区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外商在保税区内开设贸易机构,从事转口贸易以及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代理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和产品的出口
第五条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机场、港口、铁路、道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第1页共4页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外商在XX县区内可以按统一规划投资开发成片土地,在该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和房地产经营
对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本规定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