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执法案件移交制度(移交司法机关)专卖执法案件移交制度第一条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烟草专卖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度本制度。第二条严格执行案件移送制度,凡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坚决予以移送。对不移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第三条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公安机关移送:(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2)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3)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4)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5)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第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第五条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的,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公安机关移送:(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第六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涉嫌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第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第1页共2页职务的,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的,以涉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第九条严格案件移送的审批程序。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经审理判定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应及时提出移送意见,报主管领导、局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及时制作《犯罪案件移送意见书》。第十条严格规范移交手续,保证移送资料完整、准确。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应当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第十一条加强与公安机关对已移送案件情况的沟通,了解已移送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做好移送案件的跟踪反馈工作。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