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警示实施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本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警示,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示采取约见警示、新闻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三种形式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执法监察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重伤事故的;(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三)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一)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改正,情节较为严重的;(四)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第1页共3页责,或者收到约见警示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对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直接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约见警示;对有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直接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市级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安全生产信息网给予公示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