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医药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退休人员医药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基本医疗权利的实现,做到既保证退休人员防病治病的合理需要,又杜绝医药费不合理开支,现根据市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休人员医药费实行基数包干,节余归已,超额按比例负担,限额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医药费指常规检查、用药、理疗、手术等费用
第四条医药费报销对象为本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内退休人员
第五条退休人员医药费报支实行年报销制即
平时垫支,年末结算
第六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事教育部负责对退休人员医药费审查与管理
常规治疗第七条退休人员一般性伤病一律就近在所在乡镇卫生院或市级医院就诊,禁止跨乡镇或到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和非医疗单位就诊
第八条退休人员与市外子女同住二个月以上的,须个人申请,基层社主任审核,报联社人事教育部备案批准后,可就近到所在地正规医院治疗,未履行手续者医药费自理
第九条退休人员下列治疗费用不予报销:1
挂号费、出诊费、急救车费、赔偿费、工杂费、押瓶费、煎药费、自制丸药加工费、特护费、空调费、家庭病床出诊费以及镶牙、配眼镜、助听器、软质腰围、钢背心、钢腰围、保健鞋、拐杖、残疾推车、肾托、假牙、假发、假肢、邮购药品、保健品等
凡国家规定的自费项目、自费药品不予报销
无病历记载的费用或与病历记载不符的收费收据以及各种非正式发票或发票要素填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报销
药店自购药费视同门诊
第1页共3页第十条退休人员就诊时要建议主治医师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需长期服药的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中风后疑症等为1个月量,住院的出院时带药不得超过7天量
第十一条退休人员就诊时要请院方注明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未作注明的,自费处理
第三章住院治疗第十二条退休人员患病经医院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个人申请,联社审批,定点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