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为,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第1页共8页持第1页共8页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